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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近日收到一封读者来信,出版界资深的出版人——译林出版社原社长兼总编辑李景端在信中讲述了与自己相关的书信版权问题,同时还提到了困扰他的几点疑惑,比如我国著作权法律法规对书信版权的保护如何界定?大家对书信版权存在哪些认知误区?对于涉及名人书信的版权保护是否应该有所区分?

    为了解答这位读者的问题,更为了对书信涉及的版权问题进行全面、系统梳理,本期《版权监管》周刊05—06版邀请版权领域的专家、学者、法官、集体管理组织代表及出版人共同讨论书信版权问题,以期理清思路,为修法提供建议。

    2018年6月,我的新书《我与译林》出版。鉴于2016年杨绛先生逝世时,曾引起不少议论,怀着还原杨绛为人与处世真相的初衷,我在《我与译林》一书中首次披露了杨绛先生写给我的多封信件和一些电话记录,诸如翻译《堂吉诃德》引发的争议等。

    今年年初,我遇到了这样一件事:上海一家报纸摘录发表了《我与译林》中的部分章节。不料,杨绛著作权继承人从报纸上得知我发表了杨绛的信件后表示不满,她认为这些信件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她的允许,擅自发表这些信,属于侵权行为。因为她的态度十分强硬,为了避免事态扩大,我只好认错,并登报公开道歉。

    在我看来,书信与作品的版权保护,应该有所区别。书信,尤其是重要专业人员的书信,往往会涉及不同时期对某些人物或事件的评述。有些信件从不同侧面反映出写信人的某些他人未必熟知的心态。还有些信件,更是重要事件的历史物证。不少书信所具有的这种史料价值,无疑是促进社会和历史研究所需要的。但现实中对书信的版权保护,尚无明确具体的界定,以至使我难免产生疑惑。

    首先,按现行《著作权法》,甲写给乙的信,乙只享有物权,即可以收藏、捐赠、转赠,但无权发表和拍卖,这封信的著作权仍归于甲。这就意味着,只有甲死后50年,信件才能作为公版发表。我想问,如此长久才能发表是否合理?倘若信中也涉及乙的事情,那么何以只有甲享有著作权?

    其次,杨绛生前,我曾在拙文中披露过某些内容,她未提出异议,是否可以视为她默认我透露其信件内容?只是因为杨绛生前并未明确授权我发表其信件,所以我才会公开道歉。杨绛去世后,我继续使用信件的内容,何以就会构成侵权?

    最后,信件在写信人生前与死后,全信公布与部分引用、发表与拍卖、收信人自己披露与捐赠后被受赠人公布以及信件的物权与版权等权利,该如何界定?

    我曾听说国外有对书信的版权作这样的界定:写信人先前对发表其信件未提出过异议的,就被认为写信人默许收信人此后可以发表他的其他信件。此说我未予考证,但这个主张我是赞同的。总之,我认为,书信的版权保护应该弱于作品。从有利于信息传播和保障研究的合理需要出发,对书信版权保护的限制,应予适当放宽。譬如,可否规定,在不伤害写信人的名誉和权益这个前提下,允许收信人有限度地披露其所持有的他人来信,除非写信人明确声明不得公布其信件的除外?这纯属个人愚见,仅供专家参考。

 

(作者 李景端)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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