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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的转售价格维持制度,又称固定书价制度或图书定价制,是指图书在销售过程中,出版社将图书的定价标注于版权页,图书零售商以版权页的定价出售图书,或者是以定价为标准,不低于一定折扣范围的价格出售图书的制度。①采用这一制度,不仅有利于稳定图书市场价格,维护图书出版市场秩序,而且对于行业的健康发展更是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德国图书的转售价格维持制度

 

  德国图书行业自1887年以来就长期奉行转售价格维持制度。在此之前,德国图书零售商随意打折、低价销售图书现象频有发生,进而引发图书市场混乱,基于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考虑,时任德国出版行业协会会长的阿佛列托·柯雷拉主持建立了“限制出版物价格制度”,规定图书不得实行季节性调价或折扣,从而引导德国的出版物市场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②1957年,德国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又称《卡特尔法》),从培育、发展、振兴文化的角度将这一制度排除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外,使其获得了合法地位。1966年,“限制出版物价格制度”演变为“集体合同保证书制度”,这个由德国国内2000多家出版销售商共同签署的合同成为图书转售价格维持制度的法律基础。为辅助“集体合同保证书制度”的实施并使其更具权威性,德国政府于2002年颁布实施了《图书价格约束法》,并于2006年对该法进行了修订。

 

  《图书价格约束法》的大体内容与“集体合同保证书制度”一致,该法总共11条,第1条就明确了其目的是保护属于文化财富的图书,之后的第2、5、7、8条依次在适用范围、价格设定、例外情况和定价有效期限等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如有关价格设定的规定:“出版或进口图书有义务按规定销售于最终消费者”,“图书进口商要按最终价格规定由德国境内各州出版发行商以不低于德国境内含增值税的价格推荐最终消费者价格”。同时第7条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如当购书者为该书出版者、图书交易者和固定合作伙伴、作者和以教学考试为目的的教师,书店可以不必遵守约定价格;用于科技展览的科技图书馆的图书出售可以给予5%的折扣,乡图书馆、农村小图书馆和中学小图书馆可以享受10%的折扣优惠等。2006年德国政府对该法进行修订,限定了批发图书的最高折扣,并规定了图书打折的时间区间。③

 

  德国的图书转售价格维持制度尽管长期因涉嫌垄断而饱受争议,但德国政府坚持出于保护文学和学术著作的目的,给予了这一制度的反垄断法律豁免权利。该制度沿用至今,不仅将德国书价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较低水平,而且一定意义上也推动了德国出版业的长期繁荣——据统计,德国目前每年出版9万种新书,按人均计算是美国的4倍。每年一届的法兰克福国际图书博览会成为世界上最具规模、最享盛誉的图书界盛会。然而,随着德国出版业的蓬勃发展,特别是以DBH和塔利亚为代表的大型零售书店的崛起,使书店在与出版社的角逐中势力越来越大,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中小零售书店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德国的图书转售价格维持制度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探索与完善。

 

  二、法国图书的转售价格维持制度

 

  长期以来,法国图书价格管理实行建议书价制度,即由出版商将图书建议价印在书上,书店则以之作为参考,自行确定最终向消费者出售图书时的零售价格。在这种书价制度下,大书店往往会压价售书以打击中小零售商,例如,1974年,弗纳克的书店就曾经以极低的折扣售书,吸引了巴黎方圆200公里的顾客,给其他书店造成经营困难。于是1979年2月,这一制度被纯书价制度取代。所谓纯书价制度,即要求出版商以纯价格将书卖给书店,图书上不准标价,书店完全自由地决定图书的零售价格。这种做法的初衷是假设消费者在没有标价的条件下,难以比较图书的价格,从而不会受到大卖场低价售书的诱惑。但实际上,没有标价反而方便了大卖场压价售书的竞争行为,极大侵害了专营书店和中小书店的利益,因此,这一制度只存在了不到3年就被取消。1981年8月10日,法国议会投票通过了《有关图书定价的1981年8月10日法》(又称《雅克·朗法》),开始对图书实行转售价格维持制度,即规定图书价格由出版社按成本定价,并在固定位置明确标示,任何图书销售机构都不得擅自加价或减价销售图书,该法至今仍继续实行。

 

  《雅克·朗法》总共11条,在第1条有关价格的规定中明确提到,“每个出版或进口书籍的自然人或法人都要为他出版或进口的书确立一个公开销售价格”,“零售商则必须以出版商或进口商制定的价格的95%~100%向公众出售书籍”,“除欧盟成员国外,当进口书籍中包括在法国出版的书时,进口商制定的售价不得低于出版商制定的价格”。第3条则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即如果图书销售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和为了增加公共图书馆的藏书量时,书籍的实际售价可以在公开标价的91%~100%之间浮动。同时,第8条规定了竞争对手、消费者保护协会、书籍出版发行职业人联合会以及作者或作家保护协会都有监督该法实施的权力。

 

  总的来说,《雅克·朗法》将图书价格控制在了一个相对合理和可接受的范围内,比较有效地限制了图书发行销售领域的不良竞争,保护了脆弱的专营书店和中小书店的利益,法国出版市场的繁荣和多元化很大程度上受益于这部法律。目前,法国每年的出版书目达到60多万种,其中新书约6万多种,法国出版业总体呈现持续健康稳步增长的态势。法国出版业媒体《图书周刊》曾于该法颁布25周年之际针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过调查,结果67%的人认为该法没有带来书价上涨,62%的人认为其遏制了书业集团并购的进程,85%的人认为其保护了独立书业经营者,71%的人认为定价制有助于出版的多样化。④然而与德国相同,该法自实施之日起就因涉嫌垄断而遭到了国内外的质疑与反对,为此,法国最高法院于1985年3月颁布了《关于违反〈雅克·朗法〉的惩罚条例》,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韩国图书的转售价格维持制度

 

  1950年以来,因经济萧条、销售货款欠还、书店间的不公平交易恶化,整个韩国出版业处于极度混乱的状态。1960年初,为了扭转这一不利局面,韩国出版界掀起了一场以推进图书定价制为目的的运动,但因折价销售已根深蒂固,加上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不利影响,这场运动以失败告终。20世纪70年代韩国经济复苏,但流通秩序仍然紊乱,折价销售仍在继续,在出版商和销售商的共同努力下,1977年12月1日初步以行业规范的形式确立了图书转售价格维持制度,混乱的局面得到了遏制。1981年韩国开始实施的《公平交易法》对图书予以豁免保护。到90年代中期,韩国出版物流通市场秩序又出现混乱,再加上1997年经济危机的负面影响,图书折扣销售再度盛行,在这一背景下,2002年8月韩国政府通过了《出版及印刷振兴法》,图书转售价格维持制度至此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

 

  《出版及印刷振兴法》总共28条,根据第22条第2款规定,所有未满一年的出版物都适用于图书转售价格维持制度;作为该制度适用对象的出版物,在通过网络书店销售时,允许在定价10%的范围内降价销售。其附则第2条明确指出,图书定价制的适用时间是“从本法施行日起的5年内有效”。

 

  2007年6月,韩国政府对《出版及印刷振兴法》进行了修订,并以《出版文化产业振兴法》为名颁布实施。《出版文化产业振兴法》的修订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删除了“5年内有效”的规定,意味着图书转售价格维持制度要继续实行下去;二是《出版文化产业振兴法》在第22条规定,“出版物销售者为了图书振兴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可以按照自己掌握的交易方法,在定价10%的范围内打折销售”,其中“出版物”指“从发行之日算起未满18个月的出版物(不包括实用图书和学习参考书)”,这一举措无疑对缓解折扣战及消除网络书店与实体书店的差别起到了积极作用。

 

  韩国图书转售价格维持制度从民间发起至立法确立并逐步完善,已走过半个多世纪,折价销售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目前韩国政府主张继续实行图书转售价格维持制度的态度和立场十分明确,并在法律上为这一制度开了绿灯,即以鼓励作者文化创作并确立出版物的交易秩序为目的,韩国在其反垄断法中明确图书维持转售价格可以得到豁免,使该制度在合法性上获得了支持。⑤另据韩国出版研究所的相关调查表明,在“是否需要图书定价制”的提问中,有93.7%的书店、90%的出版社、84%的作者、67%的读者回答“需要”,表明这一制度获得了广泛的社会认可与支持。⑥但不可否认的是,折价销售现象依然在继续,中小书店的生存状态并未得到真正改善,《出版文化产业振兴法》亟须新一轮的修订与完善。

 

  四、日本图书的转售价格维持制度

 

  与上述三个国家不同的是,日本图书的转售价格维持制度尚未单独立法予以规范,而是存在于日本反垄断法律的豁免条款中。早在1919年,由于当时日本报业发展迅猛,恶性竞争行为频发,因而政府率先在报业实施了“再贩卖价格维持制度”⑦,该制度的核心就是转售价格维持。1947年,日本颁布《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法》,该法规定零售商有权对商品自由定价而生产商不能过多干预。1953年,为鼓励和支持出版业的发展,日本政府对《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其中与出版物相关的内容则是仿照了当时德国长期坚持的转售价格维持制度。修改后的第24条规定:对于公平交易委员会指定的特殊例外商品,实行正当的转售价格维持制度。其中第4款专门针对著作物设定了法律适用豁免:“发行著作物的事业者或销售该发行物的事业者,与该物销售对方的事业者商定该物的再销售价格以及为了维持这种价格而进行的正当行为,同第一款(不适用本法)”。至此,日本形成了具有本国特色的图书转售价格维持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行结束了日本图书业恶性竞争的混乱局面,使得日本的文化产业得到充分发展,有效地为其战后经济崛起提供了智力支持和知识保障。但是,随着日本文化、出版产业的发展变化,该制度形成了许多违背效率原则的交易习惯,于是日本国内要求取消该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日本政府和公平交易委员会经过大量论证后认为,的确从竞争法的角度而论,这一制度应该废除,但出于对图书精神文化属性的考虑,加上取消该制度尚未取得国民的广泛认可,决定暂时对这一制度予以保留,但同时也进行了局部改进和修正。

 

  五、启示与借鉴

 

  通过对德国、法国、韩国和日本四个国家图书转售价格维持制度发展历程、立法内容及实施效果的系统论述,不难发现,上述四国迄今仍坚持选择实行这一制度的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充分重视图书的社会和文化属性,视图书为特殊商品而独立于反垄断法之外。例如德国于2002年实行的《图书价格约束法》中明确规定实行图书统一定价,其提案理由就是认同这一制度对文化的贡献,目的是维护文化的特殊性和支援图书文化财富和文化载体的作用。事实证明,该法的颁布实施对德国的文化发展的确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第二,图书肆意折扣销售严重紊乱了市场秩序,危害了行业的健康发展。例如韩国,1997年的经济危机使得韩国图书市场流通秩序恶化,折扣销售现象盛行,为避免历史重蹈覆辙,政府积极推进图书定价法制化;又如日本,20世纪初为遏制恶意价格折扣销售以恢复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开始实行以转售价格维持为核心的“再贩卖价格维持制度”,并收到了明显成效。

 

  第三,保护中小书店的生存和发展,进而满足消费者多样性的文化需求。例如法国,为避免大书店压价售书而挤压中小书店的生存空间,最终危及消费者的选择权利,于是1979年传统的建议书价制度被纯书价制度所取代,但由于后者实施效果与其初衷背道而驰,因此数年后就被取消,反观1981年《雅克·朗法》的实施不仅有效地控制了图书价格,而且维护了中小书店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促进了法国出版业的整体繁荣,因此沿用至今。

 

  正是基于以上三个方面的考虑,上述国家时至今日都仍坚持奉行图书的转售价格维持制度,并在各国反垄断法律中予以豁免和例外,使得该制度的合法性获得了承认。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国外法律中有关图书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限定一方面要求销售商按照固定价格销售图书,另一方面也给予了销售商灵活的浮动空间,即规定了一定的折扣比例(如《雅克·朗法》中明确规定“零售商则必须以出版商或进口商制定的价格的95%~100%向公众出售书籍”),同时,法律中还针对一些特殊例外情况进行了专门规定,这些都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规范性,提高了法律实施的执行力度。(王曦)

 

注释

 

  ①⑤剌森. 图书维持转售价格制度的反垄断法研究.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②③石伟伟. 图书转售价格维持法律规制研究. 河南:郑州大学,2013.

 

  ④渠竞帆. 欧美两种价格体系出版面貌迥异. 中国图书商报,2007(11).

 

  ⑥甄西. 韩国图书定价制的动向. 出版参考,2007(10上旬刊).

 

  ⑦再贩卖价格维持制度是指在全国采用统一的报纸零售价格,报纸经销商不得随意改变报纸的零售价格。见②

 

参考文献

 

  [1]管克江. 为保定价售书德国叫板欧盟[N]. 人民日报,2013-04-23.

 

  [2]林成林. 贸易自由化:挑战德国图书定价制[N]. 中国图书商报,2002.

 

  [3]王君. 我国图书价格纵向限制的反垄断法研究[D]. 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2.

 

  [4]王珺. 法国统一书价政策的利弊之争[J]. 出版参考,2006(12).

 

  [5]吴赟. 中外出版物价格管制之比较[J]. 出版与印刷,2007(4).

 

  [6]张书卿. 法国图书定价制度的变迁[J]. 出版发行研究,2004(4).

 

  [7]甄西. 韩国图书定价制产生的前因后果[J]. 出版参考,2007(10下旬刊).

 

  [8]甄西. 德国图书定价制遭遇挑战[N]. 中国图书商报,2008.

 

  [9]甄西. 图书定价制在韩国走向成熟[J]. 出版参考,2010(6下旬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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