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是如何治理腐败问题的?
来源:道中华
中国历朝历代都对腐败的治理尤为关注,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从历史的角度,古人的反腐实践也存在很多局限性。如何看待中国古代反腐的制度和实践?近日,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杜晓燕接受了“道中华”的采访。
记者:一位作家曾经将当今的反腐和历史上的反腐进行对比,评价现在的反腐力度在二十四史上找不到,请问中国历史上采取过哪些反腐举措?
杜晓燕:“廉者,政之本也”,我国传统社会把治理腐败视为影响统治根基的重要问题,在长期的治国理政实操中形成了一些切实有效的反腐举措。
夏朝是中国第一个封建王朝,皋陶之刑开创了我国惩治贪腐的先河。皋陶被誉为“中国司法鼻祖”,他制订了最早的刑法,提出“贪以败官”即要对犯有贪腐之罪的官员处以死刑。秦朝实现了大一统,现实需要和法家思想的影响使重刑主义盛行,制订了官吏赏罚“五善”与“五失”的标准,并将官吏挪用公款行为视同“盗窃罪”予以严惩。
汉朝则倡导儒法兼综,吏治由重刑主义变为宽严相济,将贪污腐化罪行细分为“主守盗”“受赇和受赇枉法”罪,规定犯贪腐之罪者不能享有免刑与减刑。宋代强调以重刑惩治贪官墨吏并辅以省官益俸政策,颁布《诸路监司互察法》《庆元条法事类》等条例,设立“提刑按察使司”职位,开创了地方巡视制度先河,此外,还通过《禄令》《元丰寄禄格》等律令,将官员俸制用法律形式加以规范。
到了明代,明太祖朱元璋要求为官者应严格自律,《大明律》中仅吏治就占到总条文的三分之二以上。明朝对官吏玩忽职守、受赃科索等罪行做出异常严厉的惩处,设有凌迟、枭令、夷族等千余条死刑。
清代强调明刑弼教,采取德治与法治并重的腐败治理模式。顺治时颁布《大清律集解附例》,雍正时修订《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乾隆五年修订成行《大清律例》,都对贪腐犯罪做出详细规定。此外,朝廷还陆续颁布了一些单项条例,如《钦定台规》《侵贪犯员罪名》《侵贪案条例》《职官犯罪逃脱治罪例》等,执法非常严格。回顾我国传统社会,立法建制严惩贪腐可谓是一大特色。
▲皋陶画像。
记者:中国古代除了官方的反腐举措,普通百姓是如何参与到反腐中来的?
杜晓燕:我国古代的反腐虽说是以官方为主体进行的,但是一些贤明的君主也注重发动民众参与反腐。其中,明太祖朱元璋最为突出。他作为领导农民起义推翻元朝统治的领袖人物,深知腐败是导致农民揭竿而起的重要社会根源,因而在惩贪治腐过程中特别重视民众的参与。
朱元璋编撰《大诰》,明文规定百姓具有监督、举报甚至捉拿贪官进京告御状等权利。为了让老百姓知晓这样的权利,他还下令在乡民集会宣讲《大诰》,要求识字的老百姓要会背诵、不识字的老百姓要有专人念给听,进行了一场广泛的反腐普法活动。为了鼓励民众举报贪腐官吏,朱元璋还在京城午门外特设了“鸣冤鼓”,凡百姓若有冤情在地方讨不回公道的,可以上京击鼓告御状,并对举报之人进行嘉奖鼓励。
《明大诰三编》记载过这样一个案例,明初,江苏常熟县县吏顾英贪赃枉法经常欺压老百姓。有一次,他把当地一位农民陈寿六毒打了一顿,并抢占他家的粮食财产。陈寿六及两位亲属怒而将顾英五花大绑,手拿《大诰》进京告御状。朱元璋亲自审案,不但重惩了顾英,而且对陈寿六等三人进行嘉奖,“赏钞二十锭,三人衣各两件,免差役三年”。朱元璋将这件事张榜天下,还告诫官吏对进京告官的老百姓“敢有阻挡者,其家族诛”。
有了这样的榜样,当时出现了“或百人,或五六十人,或三五百人,或千余人”成群结队扭送贪官污吏进京面奏、交给朝廷惩办的壮观场面。《明史》也称赞洪武年间“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以当上旨……吏治澄清者百余年”,可见,发动民众参与反腐败对明初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反腐宣传图片。(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记者:为什么历朝历代都非常重视廉政问题?
杜晓燕:“治国莫大于惩贪”,我国历代统治者均把惩治贪腐视为维系其政权合法性的重要基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荀子提出“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法度是治国的前提,君主则是法度合法性的来源。君主天命的维系是“惟德是辅”,反腐就是要让君主“制天命而用之”,核心是通过反腐来达到“修德省刑,祈天永命”的国家治理样态,使王权得以维系。
官吏是君主敬天保民和向民众展示“圣人之德”的承载者与执行者,官吏清廉,君主执政的根基就稳,反之,当官吏贪赃枉法,君主也会被视为昏庸无能者,丧失了其政权的合法性。因而,历代君主都高度重视反贪与吏治,希望加强廉政建设来达到吏治清明、基业永固的治国理政效果。
▲反腐宣传图片。(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记者:您认为中国古代的反腐存在着什么样的局限?
杜晓燕:在历史上严惩贪腐、重典治吏的朱元璋曾留下“重典治吏,奈何朝杀而暮犯?”的经典之问,这也揭示出中国古代反腐的局限性。
这种局限性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是反腐主体具有局限性,缺少人民的参与。传统社会封建官僚专制体制形成的高度集权管理模式,致使当官者形成“只惟上”的固化行政思维模式,本就薄弱的“民本思想”让位于“官本位”体制,人民实际上长期被排斥在权力监督体系之外,也导致传统官僚体系监督失效、吏治失灵,使执政者丧失人民的支持。
第二是反腐客体具有局限性,仅为统治阶级服务。在皇权专制体制之下,统治者将反腐异化为强化君臣之间依附与效忠关系的工具。君主对于贪赃枉法、滥用职权的官员采取重拳出击的态度往往是基于其是否侵犯皇帝威权、影响皇权巩固。例如清朝时期的“明珠贪污案”,明珠作为康熙朝的重臣,利用皇帝宠信权倾朝野,贪污受贿、结党营私、跋扈渎职,康熙帝虽对其深恶痛绝,但为了达到制约索额图一党、平衡朝廷力量的目的,他最终采取保住明珠制衡索额图的处理方式。
第三是反腐功能上的局限性,人治大于法治。传统社会的宗法皇权专制与“官本位”文化相结合,导致腐败治理出现功能性偏差,法律让位于权力。在人治之下的社会,反腐法律条文异化为统治者的工具,服务于、服从于统治者的利益与偏好,这也致使从维护皇权出发的腐败治理成效受限。
▲反腐宣传图片。(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受访者简介:
杜晓燕,西安交大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廉政研究会理事,陕西省廉政文化研究会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