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1月起,中国出版协会古籍出版工作委员会将施行《古籍整理图书稿酬支付试行办法》,这是记者1月8日在古工委2014年度第一次工作会议上获悉的消息。
在当天的会议上,与会古工委理事单位负责人,根据古籍整理出版行业专业图书出版的具体情况,对2013年9月23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讨论,通过了《古籍整理图书稿酬支付试行办法》。与会者认为,该《办法》可保护作者的著作权相关权益,促进古籍整理作品的创作与传播,营造古籍出版行业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记者了解到,该《办法》对版税、基本稿酬、印数稿酬、一次性付酬的概念作了明确区分。要求版税率总体控制在3%~8%之间,最高不超过10%。此外,对于标点、校勘、今译、汇校、笺证、注释、集释、辑佚、古籍资料辑录、汇编;标点、断句、校正错讹、索引、影印等诸项稿酬支付,也做了明确限定。《办法》要求索引类作品按实际排版的版面折合的字数计算。影印作品只在一版一次支付底本使用费,重印再版不再付酬。
对于印数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办法》强调每印一千册,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不足一千册的,按一千册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作品重印时只支付印数稿酬,不再支付基本稿酬。而对于国家出版基金重大项目和采用一次性付酬办法的,《办法》提出其稿酬标准不宜超过每千字150元。《办法》还指出,作品出版后,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他人在境外出版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版者应当将所得著作权使用费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的40%~60%支付给著作权人。(章红雨)